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公安厅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 2024-08-21 14:28:49 | 作者: bob体肓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53号)要求,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安全生产证书是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合法证件,是检验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素质、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但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假冒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证书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统称政府网站)、制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证书),导致不具备基本安全技能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或管理活动,给公司制作经营活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坏党和政府形象。为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打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捣毁一批伪造安全生产证书的制假窝点,惩治一批假冒政府网站的技术团伙,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曝光一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打击利用互联网搭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查验,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上的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诸如免考、速成等虚假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诱导从业人员上当受骗,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认真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默许从业人员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一)专项行动组织机构。省应急厅和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省应急厅政治部主任崔玉民同志任组长,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总队长雷娜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网安总队、省应急厅教育训练处、煤矿综合处、煤矿机电处、煤矿执法处、煤矿地质处、煤矿通风处、危化一处、危化二处、非煤矿山处、冶金工贸处有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教育训练处,主要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统筹协调、联络调度、工作督导、宣传报道、总结等工作。各市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这次专项行动。
1.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三项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设立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并及时移交,协助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部门工作职责。对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上的支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11月1日前)。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专班组成人员及电线)报送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1.自查自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传达至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见附件2),全面排查本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上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核验证书真伪(具体查询操作步骤见附件3),确保“三项岗位人员”所持证书合法有效。
(1)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要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三项岗位人员”持证及证件真伪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三年专项行动、联合执法检查等重点督查内容;负责安全培训的内设机构要开展一次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行为,必须深挖背后的制售假证链条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一罚了之”。
(3)线索移交。对于各渠道获得的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的涉案线索,要汇总到各级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并由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内设机构要积极努力配合依法查办。
(4)问题查处。各级公安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问题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从事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不法分子,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的不法分子,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上的支持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不法分子,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3.信息报送。各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省应急厅、省公安厅要于每月7日前向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专项行动过程中查处的刑事犯罪等典型违法案件随时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5月-6月)。各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省应急厅、省公安厅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剖析典型案例,提炼工作经验,研究长效机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给公司制作经营活动带来的潜在重大事故隐患,充分认识利用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在线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提供虚假信息查询带来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责任,迅速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应急厅、省公安厅将适时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做检查督导。
(二)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省应急厅、省公安厅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研究分析处理重大违法线索。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合作和区域间协作配合,建立协调联动和会商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专项行动高效有序开展。要配齐配强专项行动力量,充分的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宣传警示。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热线,利用好政府部门网站、微信等窗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政策、假证危害、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询证件真伪渠道、《特种作业普遍的问题解答》等宣传。对于查处的刑事犯罪等典型违法案件要及时对外曝光宣传,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依法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坚持“闭环式”全链条打击,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坚持一查到底,查处背后的各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告诫、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方式来进行处置;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常态化打假。对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尚未结案的,要持续跟进,确保不结案、不收官。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建立协作配合打假长效工作机制,研究依托公安部门区域情报搜集中心,实施常态化打假,坚决遏制假证危害。
1.××市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一、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和法规依据:
(一)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10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个人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
2.对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6款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诸如免考、速成等虚假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诱导从业人员上当受骗,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和法规依据: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七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三步: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该平台分为四个栏目,分别是“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查询”“电子证书查询下载”,请选择相应栏目,输入有关信息,即可查询。能查询到的为真证,查询不到的疑似为假证,需向有关人员或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
第二步:进入公众号,点击左下方“证书查询”,弹出“扫码查询”和“输入查询”,如查询证件为新版证件(证件上有二维码),可选择“扫码查询”或“输入查询”,如查询证件为旧版证件,可选择“输入查询”。相应界面如下:
销售热线:0359-34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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