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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监督质效 织密社保“安全网”


时间: 2025-04-02 22:18:23 |   作者: bob体育

  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习关于社会保险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推动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表明了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分析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截至2024年4月,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13.82亿人,覆盖97%以上人口,其中9.9亿人领用电子社保卡,95项社保服务和65项民生服务实现“指上办理”……从执法检查情况看,社会保险法实施总体到位、成效明显,对加强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郑功成委员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是社会保险改革力度最大、发展速度最快、惠及民生最广的时期。实行社会保险管理改革,扫除了长期以来制约社会保险改革的体制性障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领取养老金人数等数据,充分体现了我国制度的优越性。

  谭天星委员参加了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他深切感受到社会保险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成绩来之不易,也凝聚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是当代中国故事最生动、最有感的部分。报告也指出了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与老百姓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应当合力推动,一一加以改进和解决,更好回应民生关切。”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律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颜珂委员高度评价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的积极影响,“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实施好社会保险法,推动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法律的修订做好了政策储备,能够进一步强化法律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近年来,完善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社会保障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普遍问题之一。9月15日,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明确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五大险种参保人数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10.6亿人、基本医疗保险13.3亿人、失业保险2.4亿人、工伤保险3亿人、生育保险2.5亿人,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7个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多种举措和制度的实施,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报告也表明,小微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率较低等问题也需要关注。

  “社会保险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是民生的法治保障,既要区分差异,也应尊重以往和考虑当下,还要对特殊群体给予适当倾斜。”参加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的吕世明委员感受到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快递员、网约车驾驶员等,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方面考虑,他们更需要社会保险法保障,更依赖社会保险杠杆来支撑。完善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既能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能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的普及、普遍、普惠。

  如何进一步保障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的社会保险?鹿心社委员分析认为,需要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健全社会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体现社会公平、相对均衡、成果共享。他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增强可持续性。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继续推进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推广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保险体系。第二,增强普及性。提高参保覆盖面和缴费水平,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的社保制度,推动参保人数增长、结构优化,费率与待遇水平相适应。

  自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法以来,国务院及地方人大积极制定并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逐渐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主体,《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支撑,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在各自调整范围内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的法律体系。

  然而,报告也指出,部分法律规定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和改革发展实践。因此,在分组审议时,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执法检查组深入查找了现行法律规定与改革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认真听取了各有关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建议有关牵头部门深入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法律修改完善工作,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制度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也要注意做好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及时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肖捷副委员长表示。

  汤维建委员也表示要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的修改,把社会保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上推进。“完善的社会保险法是一个前提,尤其要重视新就业形态人员、农村居民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增加社会保险险种,实现与时俱进。可以考虑建立长期的护理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要注重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法律,比如慈善法、企业破产法等的衔接。”

  “社会保险法实施十多年来,仅在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从报告和实践情况看,现行社会保险法对一些新兴领域、重点领域的制度规定存在不足,例如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人员、延迟退休年龄背景下超龄劳动者的参保及待遇问题有待明确,亟需全面系统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社会保险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有关方面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张勇委员建议以本次执法检查为契机,系统梳理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的创新举措和实践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点问题,加快推进修法进程。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规定相对原则,需要系统完善、分工明确的配套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此外,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来规范,存在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不足、协调性不强等问题。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系统研究,及时制定修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统筹推进制定医疗保障法、社会救助法,做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修订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法规;研究出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构建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张勇还认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完善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多措并举,确保法律和法规全面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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