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3C认证与煤安标志的区别
时间: 2024-07-04 00:05:08 | 作者: bob体肓
近来随着我们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能力的逐步加强,工作的不断深入,执法人员经常的碰到这样的案件: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产品取得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即煤安(MA)标志)或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广播设备准用许可等资格,但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此有关当事人颇有意见。在这里,让我们以煤安标志为例将行业许可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3C认证制度做个比较,看看他们有什么不同之处。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的安全标志管理,不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部门运用行政审批的手段,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的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众多购买的人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煤安标志所管理的产品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即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这一些产品当中的部分产品并不是煤矿专用的,即可用于煤矿又可用于其他工业和民用,当它们用非煤矿工业时则不受此管理。
生产许可证所管理的产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
3C认证所管理的产品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
从这里我们就能够准确的看出了这三种制度均对人身健康和安全及公共安全(包括生产安全)的产品做管理,但是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所管理的产品品种类型要广的多,完全包括了煤安标志所管理的产品。
煤安标志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是使用环节(由“不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可体现)。
生产许可证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是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由“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可得出)。
3C认证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也是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由“国家规定有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可得出)。
由此也能够准确的看出,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完全包括了煤安标志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
法律效力煤安标志依据的是《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并颁布的,在法的渊源上属部门规章范畴,只能在该行业范围内适用。
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是国务院制订并颁布的,在法的渊源上属行政法规,一经颁布,即适用于全国,除国务院外其他任何部委无权作出相反的规定,将产品排除在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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