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6-14 03:52:11 | 作者: 煤安标志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2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逐步优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逐步优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活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快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一)全方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申办。申请企业通过煤矿安全综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或填报申请资料、信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颁证部门)在线受理、审查,送达有关通知书(受理、补正、不受理通知书等),业务办结后,办理结果在系统内反馈申请企业,由企业领取办理结果或按企业填报的地址将办理结果邮寄送达。办理流程实现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实现企业办事少跑路。
(二)精简许可审批材料。取消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只需在线填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和考核合格证号。取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向颁证部门做出合乎条件的书面承诺。将煤矿企业提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改为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预案备案回执。
(三)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标准化。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各项工作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工作有程序、程序有标准、执行有监督。制定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公布,并结合实际工作动态调整更新。办事指南应详细列明受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权利义务、法律救助等内容。要完善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及文明服务制等工作制度,并开展满意度调查,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四)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审查方式,根据许可类型分类制定审查流程,通过采取集中审查、并联审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精简功能雷同的审批环节和层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非直接延期)审批,一定要通过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颁证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专家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不是许可。
(五)依法公示许可事项。颁证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公开业务办理进度,方便企业查询。业务办结后,应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并在法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或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将办理结果邮寄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注销、暂扣和吊销要及时公布。
(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颁证部门认为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审批时限要压减到35个工作日以内;直接延期申请的,压减到25个工作日以内;因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发生明显的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压减到20个工作日以内。
(七)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经审查不予延期的,颁证部门要在有效期满或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撤销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建设工程影响生产系统的改(扩)建煤矿,应停止生产,依法暂扣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防止边建设边生产。
(八)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除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煤矿外,原则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时,应停止生产,待完成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九)加强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时,可采取邮寄等方式向颁证部门提供与在线提交的申请文件、电子材料相对应的纸质材料。煤矿企业要对提交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一)严格执法检查。要加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不是满足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开采设计、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标准,实施重点监察,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惩失信行为。对承诺具备许可条件但检查发现失信的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申请。对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煤矿分类监察。根据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煤矿实施分类监管。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信息化远程监察。采取“互联网+监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检查和随机抽查,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将煤矿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用设备自检自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信息与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系统关联,为审查、监管提供辅助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将有关政策要求、监管信息直接推送到企业,使企业获取执法部门的信息和服务更加畅通便捷。
(五)严格复产验收。停产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复产验收。擅自复产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要加强对复产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验收不认真的要责令其纠正。
(六)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许可信息,要在做出颁发、暂扣、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立即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格外的重视行政许可“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信息归集共享。要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相关政务服务系统。对于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三)加强服务引导。建立问题发现和跟踪机制,做好许可受理、政策宣传、在线申报系统运维等相关保障工作。要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做好政策宣讲和在线申办系统使用培训,及时解答问题,指导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许可申办,形成相互理解、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1.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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